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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管理条例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对策建议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2-07-09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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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罗士津

新条例出台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这就需要所有与饲料相关的人都要加强自律,共同努力,达到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新饲料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所有与饲料相关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饲料用户来说,是一个好的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1 对饲料产出企业:

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这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加强自律,配方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饲料原料选择及配方设计,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原料目录范围进行选择,坚决不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同时,对公司采购管理的要求:条例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条专门就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要求作出规定,强调采购的原料范围和做出采购记录。此条要求生产企业对采购管理要更加规范化。这就需要饲料生产企业如何对采购业务环节进行有效把关,从而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包括,增加新的技术检测方法和规范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对我公司采购部和品管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质量有保证的饲料产品需要从源头抓起,严把原料关,做好原料采购是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条件。并且还要对采购的原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方便地追本溯源。

出厂销售管理方面,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这要求饲料企业对饲料出厂销售要进行记录并且保存,方便在公司发现产品出现可能影响动物或人类健康时,进行产品召回。对饲料企业来讲,就是需要注意完善有关销售开票记录。

2 对饲料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对饲料经营者进行了约束,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以及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条规定尤其打击了经销商和养殖户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减少了他们的一些隐性收益,给他们造成了压力,为了追求正常收益的提高,经销商和养殖户会不会将压力转嫁给生产企业呢?譬如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更低的价格、更好的服务质量,那么生产企业的质量和成本压力就会加大。

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市场销售状况?客户的压力向厂家转嫁,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同行厂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各种各样的隐性权力和利益博弈,无疑都会加大厂家的销售成本和销售难度。

另外,新条例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此,加大了饲料生产企业、经销商、养殖户的违法成本。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流通环节可能认为添加一些违法违纪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从而保证了我公司的产品质量,也为人类提供安全的肉食品奠定基础。

3 现有饲料经营者如何应对新条例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广东市场,现有的大部分预混料经营者都是用预混料厂家提供的预混料与自己在原料市场上买回来的玉米、豆粕、麦麸等原料,按照预混料公司提供的推荐配方进行自行配制饲料(这种饲料经营者简称配料店),配制好了之后再卖给养殖户。这就与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如果市场上现有的所有的配料店都要求不准拆包,那么这些配料店将只能单独卖预混料和单独的玉米、豆粕、麦麸等原料,将去掉配制成全价配合饲料这个环节。这将对小型配料店的经济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如何应对这种的影响呢?

3.1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配料店的影响会很大,随着国家对饲料生产厂和饲料销售商的进一步规范,大量的小型饲料配料店不能经营,会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大型规范的配料店经营。当然,这种转变会有一个过程,有些省份如福建、广东、湖南、江西、广西等会先走一步。

3.2 面对此种状况,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意味着我们的经营环境、销售渠道、客户对象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对策也要随着跟上,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具体来说,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3.2.1 预混料企业如何与配料店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保持原来的生意关系,仍然将配料店作为我们单纯的销售渠道,让其自生自灭。

转型成为合资合作关系,对有发展潜力的配料店投资参股,帮助其做大做强,成为规范的大型配料店。

可以纳为母子公司关系,收购配料店,使其完全成为饲料企业的子公司,由饲料企业管控经营。

饲料企业投资办店:在特定区域,饲料企业自己投资办店,自我经营,将此店办成规范的特色旗舰店,吸引其它配料店加盟,形成饲料连锁经营模式。

3.2.2 如何进行销售策略的转型?

首先要进行产品创新,1%的产品系列会增多,以销往小型饲料加工厂;高档浓缩料会有发展前途。

其次要对服务进行转型,除了传统的技术服务外,为大型配料店提供品管、检测、办证等服务将成为新的服务内容。

再次要客户对象转型,厂家直销猪场的比例会加大,要加强教槽料、母猪料的开发和销售。

还要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如担保公司模式,与金融机构、种猪场、有实力的经销商、生猪屠宰公司合作,为有潜力的养殖场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种猪、饲料、资金、技术、生猪回收等,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和强大的竞争力。

3.2.3密切关注配料店的经营发展趋势,控制欠款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3.2.4密切关注全价料厂家对配料店的进攻,了解其销售策略,采取有力措施,如产品组合、服务营销、客情关系、称猪试验等,以保护预混料企业的市场。

4 对监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的政府部门的建议

4.1 国家检测机构在收到企业送过来的样品进行检测时,需提高检测的快速性及准确性,缩短饲料企业的等待时间,做到快速反应。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检测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提高企业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测能力,减少对国家检测机构的依赖。

4.2 国家相关部门还应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进行必要的培训,如检测方法、法律法规等,提升企业自身的能力。

4.3 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及经营者的行为,使各个企业都在平等的平台上进行自由竞争。

通过以上应对措施,既要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又要维持预混料经营者的正常营业和保证预混料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维持社会正常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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