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诚:学习“新条例”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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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郑诚
国务院于1999年5月18日发布、施行“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下称“原条例”),我国饲料工业开始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现在“新条例”已公布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我国饲料工业将迈进更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对“新条例”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切实执行。下面谈谈初步学习“新条例”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一、施行“新条例”是新形势下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原条例”施行13年来,在饲料行业的规范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法规不周、执法不力、监督缺失等问题。近年来爆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食品安全成为公众议论的热点。政府要关注民生,首先要使人民有得食,食得放心、安全。如果长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会动摇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同时由于消费者担心食了有害健康而少食动物产品,这就会限制养殖业和饲料业的发展。所以根据施行“原条例”过程中发现其不完善之处和行业管理的经验,对“原条例”修订、出台“新条例”是很必要和很及时的。
二、“新条例”内容的主线是提高饲料产品质量、确保安全,其施行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新条例”第一条的条文是不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与“原条例”对照可看出,“新条例”增加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词语,同时删去“原条例”中“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的发展”词语。这样修政是否示意今后饲料工业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安全,而不是追求产量快速增长?
“新条例”以提高质量、确保安全为主线,从饲料、饲料添加剂研发、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到养殖户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增补了有关监控质量安全的规定,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提高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准入门坎,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作为必备条件。
(2)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评审、核发证书、生产和监测的规定更严格、更详尽。明确指出“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3) 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做好原料采购、检验、生产、质检、出厂销售的详细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经营者要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这样规定的作用:一是监控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二是如果动物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追溯其原因。但是记录、台账是否需要保存2年以上值得商讨。
(4) 为了防止质量安全的产品到养殖者手中不变样,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这一规定对以配料出售为主的饲料店可能有一定影响。建议他们代销饲料厂生产的全价配合饲料或将浓缩料、预混料整包卖给养殖户。
(5) 将行政主管部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改为“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规定监督的工作内容和可采取的措施。
(6) 对违法、违规、违禁行为及责任人加大了处分、处罚的力度,从法律层面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施行“新条例”是饲料工业系统的一场改革。改革可能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会加重行业领导的职责,增加企业管理者的工作量。但是,我们要以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民生为重,全局为主重,切实执行“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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