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病死猪肉肆虐逼人反思监管弃守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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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存在的遗憾当然容易成为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借口。所以专家建议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此建议非常中肯,面对制售病死猪肉的猖獗,修复法律之剑只能只争朝夕。但是必须看到,今天,病死猪肉之所以能“兴风作浪”,决不能只怪执法尴尬的存在。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时曝出制售病死猪肉案件,涉案猪肉数量和金额巨大。2011年7月以来,福建警方侦破一系列病死猪案件,查获病死猪肉1300余吨、制成品480余吨。警方的侦破给力,但是我们必须反思。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随同有关部门调查采访发现,从病死猪“偷渡”出养殖场,到突破层层监管流入市场,已形成收、运、制、贩“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既然面对的是“一条龙”,既然“突破层层监管”,那么就要拿出屠龙术。屠龙术何在?无非是严厉的法律之剑和无所不在的监管之网。
但无情的事实是,法律之剑还有缺憾,而监管之网的网眼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很不严密。
无疑,对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然而,大肆贩卖病死猪肉却难以定罪,这种执法的尴尬却是活生生的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病死猪肉的犯罪处理有3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根据这些立案追诉标准,在福州市查处的案件中,作为收购、屠宰病死猪源头的犯罪嫌疑人刘永和,公安机关查证其销售病死猪肉4000多斤,案值只有2万余元,而其销售的病死猪肉又没有检测出有害物质,所以用目前的法律,就追究不了其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这样的执法尴尬存在不是一年两年了。执法尴尬存在多年,却一直不能改观,又产生了多少“刑罚”的漏网之鱼?法律上存在的遗憾当然容易成为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借口。所以专家建议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此建议非常中肯,面对制售病死猪肉的猖獗,修复法律之剑只能只争朝夕。
但是必须看到,今天,病死猪肉之所以能“兴风作浪”,决不能只怪执法尴尬的存在。换句话说,让法律之剑锋利起来,不是有关部门有所作为的唯一条件。如果对病死猪肉能建立监督信息网络,时时、处处追踪,随时打击,就算一时不能追究刘永和们的刑责,不也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吗?要说信息掌控很难,那为什么收、运、制、贩的“一条龙”能做到呢?难道“一条龙”是神?
法律调整的滞后是需要受到考问,但我们需要的是在法律有所缺憾的情况下仍然能为百姓“守土”不让的强大的监管部门。而现在一些地方一些监管部门的表现实在更令人揪心。
不妨分析两个样本
3月1日黑龙江晨报报道,记者根据群众举报暗访了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红五村一收购死猪的黑屠宰点。当记者向相关部门举报后,黑屠宰点内的死猪全都“不翼而飞”。死猪当然不可能长了隐形的翅膀,但是黑屠宰点肯定有隐形的信息通道。而这些通道藏身何处,并不难想象。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执法部门人员通风报信早就不是“新闻”。
时代周报、新快报等媒体报道,3月15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头在广场绝食抗议通许县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推诿塞责导致病死猪肉流向市场。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3月9日晚播发新闻:河南省通许县长智镇病死猪收购外销一条龙,不法商贩公开打广告收购病死猪;政府防疫员收钱开免疫证明,甚至充当病死猪中介;多部门集体不作为,病死猪肉畅销开封、郑州和许昌等地。对此,通许县则表示,已对贩卖病死猪肉链条展开整治活动。这种正面的回应当然应该肯定,问题是,如果不是教授如此“相逼”形成相当大的舆论压力,既而省委领导又做批示,通许县会这样积极主动吗?早在2009年,《中国质量万里行》就披露,通许私宰病死猪肉流入开封。如果运动式、被动式整治活动真能奏效,教授又何必出此下策?
可想而知,地方保护主义如果不消除,监管不力的现象如果不遏制,就算法律规定得再严密,恐怕也无济于事。法律固然要调整,而对那些渎职无为甚至在利益链条中顽固存在、贪婪谋利的监管人员同样要重拳出击。温州市瓯海区生猪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分队原队长王宏光,因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大量病死猪肉流入市场。2011年12月8日,瓯海区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这种刑责追究,最令人解恨,也最能震慑“利益链中人”。希望这样的新闻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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