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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防控和消灭生猪口蹄疫力度的建议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3-02-20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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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口蹄疫是我国法定一类动物重大疫病,也是国际上甲类人畜共患传染病。但并非不治之症,因为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都先后消灭了该病。该病一直是困扰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大顽症,直截导致我国猪肉几十年来不能外销,影响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增收。生猪口蹄疫何以在我国漫延和存在40多年,其主要原因受人为因素最为直接。加大防控和消灭生猪口蹄疫力度,关系到菜篮子安全,受到社会关注。

  近5年来,通过深入苏北地区部分农村的实地调研,生猪口蹄疫情年复一年季节性发生和流行,几乎从未中断过,广大农民养殖户深受其害。江苏作为生猪养殖大省,年生猪出栏量一直在3000万头以上,江苏在全国是经济大省也是科技强省,应该在全国率先消灭生猪口蹄疫。

  一、疫病现状

  1.每年10月中下旬是发生生猪口蹄疫疫情集中爆发期,有的乡镇出现连片村庄的区域性流行。尤其是近5年来,该病疫情年年发生,越演越烈。

  2.自2011年起,该病疫情在临床症状和危害程度上与往年有很大不同。即在同一猪场不同猪舍中发病情况不一样,凡口蹄部位起水泡的病猪一般不发生死亡(幼仔猪除外),凡不起水泡而后肢出现破溃而卧地不起的病猪则死亡率很高;尤其是架子猪和大猪,病死率可达20%以上。一些地方的养猪户吓得将100多斤的育肥猪整圈(含病猪和同群猪)低价卖给小刀手宰杀。据分析和综合当地兽医人员的诊断意见,2012年的口蹄疫可能不是一种毒型,也可能是以往的病原毒株发生了变异。

  3.由于该病在农村中由来已久(自上个世纪70年代初以来),老百姓对其已司空见惯,了解其特性知道该病一般不会致使猪死亡,因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之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患此病的病猪扑杀给予补偿资金,因而许多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也顺水推舟佯装不知,大多持隐情不报和不闻不问的态度;也大多不采取扑灭疫情措施,以致疫情每年由北向南、或由东南向西北蔓延,每年疫情可长达4-5个月之久。

  4.近年来,临床上发现在该病流行地区,该病常与蓝耳病或病毒性腹泻混合感染,从而使病情变得复杂和死亡率增大。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养殖户的增产增收。

  二、该病长期存在的原因

  1.防疫密度低,许多地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解体或不健全,无人搞防疫;农民不会防疫或是不知道防疫程序,劳而无功。

  2.疫苗质量不高,国内多家生产该病疫苗,质量参差不齐;或是毒株变异,疫苗研制跟不上变异速度,老疫苗对付不了新毒株。

  3.疫情隐瞒不报现象普遍,疫情年年发生,老百姓司空见惯,动检部门隐瞒疫情不报或地方政府不让报等多年来已见怪不怪。因为按规定病畜和同群畜全部扑杀深埋,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赔偿不起。

  4.有法不依现象普遍,该病病变部位多限于口蹄,而胴体部分多与好猪无大差异,个体屠宰户收宰病猪大发横财,病死猪得不到无害化处理,出售和收宰病死猪者众多,所谓法不治众,使其逍遥法外。

  5.养殖环境多被深度污染,病原体长期在污染的环境中存在,年复一年,疫情依旧。

  三、对策建议

  1.省、市、县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在疫病流行季节应深入疫区调查和指挥扑灭疫情,组织专家对病料作病原毒定型分析化验,搞清病原毒株是否变异或有新毒株传入,指导养殖户对症下药。

  2.尽快制定颁布实施象口蹄疫这类人畜共患动物重大疫病的病畜扑杀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的补偿政策法规(或规章)。一旦疫情发生,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应按国家动物防疫法要求,在确诊疫情情况下,果断采取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在内的防控措施,使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真正杜绝病死畜的出售、宰杀和病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以保证尽快扑灭疫情和彻底消毒灭源。

  3.口蹄疫已危害我国以生猪为主的养殖业40多年了,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词。省级科研及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加快口蹄疫之动物重大疫病的科研速度,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制出高效低毒特异性强的疫苗,让打了疫苗照样发病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去了。

  4.打一场围歼口蹄疫的人民战争,解密后的口蹄疫应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使用高效疫苗,统一执行该病的科学免疫程序和消毒灭源程序,完善地方政府对该病扑杀等无害化处理赔偿的政府负责制,严格产地和运输环节的检疫,对出售和收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逐年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规定各地区消灭该病的期限;用2-3年时间,所有新老疫区由扑灭、控制过渡到消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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