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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淘汰标准及原则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1-06-24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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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种猪淘汰标准

  后备母猪超过8月龄以上不发情的;

  断奶母猪两个情期(42天)以上或2个月不发情的;

  母猪连续二次、累计三次妊娠期习惯性流产的;

  母猪配种后复发情连续两次以上的;

  青年母猪第一、二胎活产仔猪窝均7头以下的;

  经产母猪累计三次活产仔猪窝均7头以下的;

  经产母猪连续二产次、累计三产次哺乳仔猪成活率低于60%,以及泌乳能力差、咬仔、经常难产的母猪;

  经产母猪7胎次以上且累计胎均活产仔数低于9头的;

  后备公猪超过10月龄以上不能使用的;

  公猪连续两个月精液检查(有问题的每周精检1次)不合格的;

  后备猪有先天性生殖器官疾病的;

  发生普通病连续治疗两个疗程而不能康复的种猪;

  发生严重传染病的种猪;

  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使用价值的种猪。

  2 种猪淘汰原则

  严格遵守淘汰标准;

  分周/月有计划地均衡淘汰;

  现场控制与检定,最好是每批断奶猪检定一次;

  保持合理的母猪年龄及胎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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