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将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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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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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我国决定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珠江禁渔期制度由农业部统一部署,珠江流域6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0月2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以农业部通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通知》规定,禁渔水域范围包括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禁止作业方式为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通知》还要求珠江流域6省(区)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管理,妥善解决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并强调,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希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切实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基因库和全国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珠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珠江生物多样性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农业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禁渔期制度是在天然水域主要经济生物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禁止捕捞作业,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是一项直接、有效且国内外通行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我国分别在1995年和2003年全面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长江禁渔期制度,为保护我国海洋和长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将有效控制和减少捕捞强度,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农业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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