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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澄清:没有陷入资金困境

  • 来源:唐人神
  • 日期:2015-09-01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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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传闻情况
 
  2015年8月31日,某媒体刊登了题为《湖南最大农业企业唐人神陷入资金困境》的文章,并被其他网络媒体转载。文章内容主要涉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股份质押问题以及公司资金陷入困境问题。
 
  二、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上述报道中提及的问题作如下澄清:
 
  1、公司不存在依靠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唐人神控股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是控股股东自身融资需要,融资资金亦是为唐人神控股所用,不等同于公司融资。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与唐人神控股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为零,公司不存在依靠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与去年同期相比,唐人神控股质押股份数减少,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的概率很小,质押风险可控
 
  关于股份质押业务,公司接到唐人神控股股份质押的告知函,依据告知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至2014年8月31日,唐人神控股质押股份数7,996万股,质押部分占公司总股本(42,078.6万股)的19.00%。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唐人神控股质押股份数6,650万股,质押部分占公司总股本(42,078.6万股)的15.80%。与去年同期相比,唐人神控股质押股份数减少1,346万股,质押比例减少3.2%。
 
  根据唐人神控股提供给公司的说明函,唐人神控股分别与质押权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的履约保障警戒比率为160%、履约保障最低比率为140%,据协议约定,只有当实际履约保障比率低于履约保障最低比率时,才会要求唐人神控股补充质押股票或归还现金,当质押股票不足或不能归还现金时,股票才有可能被强制平仓。2015年8月31日,唐人神股票收盘价为8.7元,实际履约保障比率为278%;同时唐人神控股还有未质押股票数量3,688.9495万股,唐人神控股认为被强制平仓的概率很小,质押风险可控。
 
  3、公司现金流正常,不存在资金困境,不存在裁员情形
 
  (1)根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增加107,324,495.66元,公司现金流正常,不存在资金困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2)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贷款余额95,824.7万元,公司总资产366,393.1万元,净资产199,389.05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5.58%;2015年,银行对公司授信额度为359,000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无裁员情形。
 
  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审核正常进行中
 
  2015年1月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年4月16日,公司将书面回复意见递送了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审核正常进行中。
 
  5、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终止情况
 
  201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由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详见于2014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均涉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减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权结构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重组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三、必要提示及说明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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