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书记解释:为何同地区有的禁养有的不禁?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8-01-02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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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各地针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的9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刘书记你好,我是日照市莒县果庄镇的一名养殖户,我们当地为了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停养整顿,但是我们县各个乡镇政策不统一,没有明确的养殖时间,我们果庄镇肉食鸡可以养殖,但是肉食鸭依然禁养,同样是养殖,难道鸡不拉屎,拉的屎不臭?我们农民贷款建设养殖棚,不容易!现在已经停养了一年了,养殖棚都在非禁养区!请给介绍一下国家的政策,还是有部分官员私自决定!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日照市莒县果庄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果庄镇最大的养鸡场所是日照市泰森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其公司有污水处理系统和鸡粪处理场所,且选址远离村庄、水源,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的,而果庄镇的鸭棚大部分都建在基本农田、村庄、水源地附近,污水外流,污染严重,村民意见很大。村民多次通过市长热线等渠道反映养鸭污染的问题,我镇曾多次处理过类似问题,但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为此,经过多方调查论证,2016年9月,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镇所有鸭棚进行禁养宣传。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果庄镇部分鸭棚选址不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距离居民区1000米远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果庄镇的鸭棚大部分建在基本农田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以及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7年1月2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各村村干部向全镇养鸭户送达了《果庄镇关于全面禁养肉鸭养殖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等规定。
下一步,我镇将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偷养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已责成各社区向村民解释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建设幸福和美果庄,禁养肉食鸭势在必行,既有利于建设环境优美的新农村,也有利于提升全镇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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