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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定环保应税额度:在法定最低税额上上浮

  • 来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日期:2017-10-13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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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其附件《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同时,《环保税法》还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作出调整。广东省经过9个月的调研和考量,暂定调整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环保税法》规定,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标准的3-22倍

《草案》提出,广东省拟定该标准主要考量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压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该《草案》强调,广东省环境质量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广东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多处水体因污染严重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广东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国家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全不相匹配。《环保税法》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广东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随着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治理成本有所上升,根据抽样200户企业测算,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3.6元/当量和20.9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的3倍和17.4倍。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7.4元/当量和31.4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3倍和22.4倍,存在治污成本与排污费标准严重倒挂的状况。因此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应税额度。

多省制定适用税额高于广东

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适用税额,经了解,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湖北省等目前执行较高的排污费标准,是广东省的2~8倍。其中,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5.6元;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4-1.8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湖南省、广西自治区计划与广东省标准一致,将在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更多省份的征收标准仍在计划制定中,而众多已公布适用税额的省份,其征收税额大多高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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