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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些猪场强拆被判违法!养殖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 来源:法制与生活
  • 日期:2017-08-24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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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们注意啦!地方政府的这些猪场拆迁行为有可能是违法的!养殖户需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凤台县政府强拆十七大党代表养殖场被判违法

近日,据《法制与生活》报道,2017年7月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陈广书给淮南中院行政庭张德玉庭长送去了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上绣着“公正司法 彰显正义 司法公正 百姓之福”16个金灿灿的大字

事件经过:

2017年4月5日,陈广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诉状称:

原告经依法审批、规划,在凤台县桂集镇桂集村建有养殖场所,于2004年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6年对该养殖场所内的房屋进行了权属登记,获颁了权属证书。

因济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该养殖场所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对此,凤台县政府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2015年6月15日,凤台县政府决定由桂集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强制拆除该养殖场所。

2015年12月10日,桂集镇政府等单位向原告下达了《拆迁补偿方案告知书》,但至今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认为,其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就所建设的房屋获颁权属证书,正常经营且证照齐全的企业法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为公共利益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对其养殖场所予以强制拆除和征收,应按照《条例》规定,在公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其合法财产予以合法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征收。但凤台县政府未予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即将原告的涉案养殖场所强制拆除,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养殖场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同时,陈广书还递交了请求淮南中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行政起诉状。

淮南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以行政审判庭张德玉庭长为主审法官、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2017年7月6日,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淮南中院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猪场强拆被判违法的例子屡见不鲜!

广州黄埔一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赔偿31万多元: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正确,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羊城派)

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被判赔偿3万元:

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就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双方为此打起官司。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应赔偿罗先生直接损失3万多元。(福州晚报)

律师:这些都不能成为猪场拆迁零补偿的理由

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现在说禁养就禁养,说拆就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养殖场遭遇环保拆迁,政府逃避补偿,养殖企业主如何获偿?

由于缺乏相关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

征收方明显逃避补偿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以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认定养殖企业地面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二、认定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畜牧养殖用地的用地性质:国家对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见,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企业主补偿的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逃避补偿的方式:即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即无补偿。

但笔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养殖企业主,如果养殖场遭遇上述几类情况被迫关停拆迁,且未获得相应补偿,千万不要因拆迁方的气势而产生畏惧,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运用法律途径,争取补偿权益最大化。

提示广大养殖企业主,在遭遇环保关停拆迁时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原标题:又一猪场强拆被判违法!养殖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来源:法制与生活、羊城派、福建晚报、吴少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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