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排污“按日计罚”云浮某场26天罚金6.6万元
- 来源:南方农村报(广州)
- 日期:2017-04-27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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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排污“按日计罚”云浮某场26天罚金6.6万元
4月18日,云浮市环保局对云城区一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生猪综合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金由初罚的2545元增加到按日连续处罚的66170元。据悉,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云浮市首例“按日计罚”案件,而且该养殖场除本次按日连续处罚外,经再次复查未达标排放,紧接着第二次按日连续处罚也同时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处罚直到达标排放为止。
记者了解到,受处罚的养殖场位于云城区云楼村。去年1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养殖场进行环境监督检查,检测到该养殖场超标排放养殖废水,该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当时罚款合计金额4197元。
今年2月8日,市环保局到该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养殖场仍存在粪大肠菌群数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因此,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该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时间自责令改正之日(送达责令改正决定文书)的次日起,至该局对整改情况复查之日止(法律规定在30日内复查整改情况),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该养殖场的按日连续处罚时间共26天,罚款金额累计66170元。
什么是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例如:罚金的初罚为2000元,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送达责令改正决定文书的第二日处罚金额为4000元,第三日处罚金额为6000元,第四日处罚金额为8000元……以此类推,处罚直到达标排放为止。
4月18日,云浮市环保局对云城区一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生猪综合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金由初罚的2545元增加到按日连续处罚的66170元。据悉,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云浮市首例“按日计罚”案件,而且该养殖场除本次按日连续处罚外,经再次复查未达标排放,紧接着第二次按日连续处罚也同时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处罚直到达标排放为止。
记者了解到,受处罚的养殖场位于云城区云楼村。去年1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养殖场进行环境监督检查,检测到该养殖场超标排放养殖废水,该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当时罚款合计金额4197元。
今年2月8日,市环保局到该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养殖场仍存在粪大肠菌群数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因此,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该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时间自责令改正之日(送达责令改正决定文书)的次日起,至该局对整改情况复查之日止(法律规定在30日内复查整改情况),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该养殖场的按日连续处罚时间共26天,罚款金额累计66170元。
什么是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例如:罚金的初罚为2000元,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送达责令改正决定文书的第二日处罚金额为4000元,第三日处罚金额为6000元,第四日处罚金额为8000元……以此类推,处罚直到达标排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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