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农用地建猪场--后果很严重!男子被判拘役五个月并罚款10000
- 来源:江门日报
- 日期:2016-12-23
- 编辑:admin
- 评论:0条
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案说法
未获国土部门批准,男子区某将租来的耕地擅自改建成猪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近日,鹤山市法院一审判处区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5月,区某从他人手中租得一部分土地。在未获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区某在该块土地上搭建猪棚、配料间和猪场,还将部分地面用水泥硬底化。经核实,区某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违法占用地面积6.46亩(其中5.95亩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余属于林地)。2016年4月,区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到鹤山市公安机关投案。
鹤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基本农田属于农用耕地,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用地不得用作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大家必须依法用地,切勿因违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或擅自改变被占用地用途而触犯刑律。(江门日报)
我国《刑法》第3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案说法
未获国土部门批准,男子区某将租来的耕地擅自改建成猪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近日,鹤山市法院一审判处区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5月,区某从他人手中租得一部分土地。在未获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区某在该块土地上搭建猪棚、配料间和猪场,还将部分地面用水泥硬底化。经核实,区某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违法占用地面积6.46亩(其中5.95亩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余属于林地)。2016年4月,区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到鹤山市公安机关投案。
鹤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基本农田属于农用耕地,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用地不得用作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大家必须依法用地,切勿因违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或擅自改变被占用地用途而触犯刑律。(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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