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养区猪场就必须拆迁?这个地方政府给了不同答案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6-12-15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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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日前出台《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特别是畜禽养殖的人性化规定,终于让养猪人看到了一丝希望。
人艰不“拆”,赢得了网友的一片叫好声。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重要内容。那么,《条例》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何规定呢?
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场但有前提
为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质的危害,《条例》明确提出,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并且方案是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对比《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方案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显然《条例》加大了方案制定的统筹协调不力,毕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部门,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防治方案,更符合实际。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确是潭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点。近年来,江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可谓不遗余力,不断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条例》规定,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但限养区是否允许改建养殖场,在立法审议时,存在争议,赞成方、反对方立场鲜明。赞成方认为,原来简易的养猪场,通过提升技术手段,改善养殖条件,减少了污染量,应该允许改建。反对方则表示,设立限养区的目的就是逐步控制和削减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总量,不禁止改建,就不能实现控制和削减的目标。最终,《条例》规定,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区,但前提是“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对此,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规定契合江门实际,毕竟江门市畜禽养殖量较大,养殖户可以通过改造、转型升级养殖技术、排污设施,发展生态养殖,削减了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允许改建养殖场,可以给规模化养殖场一条出路。
增加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定
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比,《条例》增加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定。省微生物研究所副主任许玫英等曾指出,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举措,江门水产养殖规模较大,水产养殖对潭江水质没有影响吗?这值得认真调查和研究。
经研究、多方征集意见,《条例》明确规定,流域内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养殖饲料、药剂使用的规定,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的使用,定期对水产品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并鼓励和支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循环水养殖、人工配合饲料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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