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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用病死猪肉加工腊肠腊肉,猪肉检测出圆环病毒2型!

  • 来源:珠海新闻网
  • 日期:2016-10-08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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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肉是大家最熟悉的食品之一,对于无肉不欢的朋友们来说,更是每日都很需要它们!但如果……你吃的是死!猪!肉!你能忍吗?当然是大写加粗的不!能!误食病死猪肉会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很大伤害,然而为了谋取利益,仍有不少黑心商家贩卖病死猪肉,更有甚者,为了拓宽销售途径,将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肠、腊肉等肉制品进行贩卖。
 
  案件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公安部2015年利剑行动第三批挂牌督办的王某、徐某、陈某、朱某、任某、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据了解,2015年4月,徐某、王某租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房屋作为腊肠、腊肉加工窝点,并到福清市城头镇向陈某、朱某购买病死猪肉,然后运回上述窝点加工成腊肠、腊肉,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
 
  2015年9月15日17时许,王某、徐某再次驾驶面包车到福清市城头镇岩兜村向陈某、朱某购买病死猪肉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扣到病死猪肉920公斤及作案工具蓝色五菱牌面包车1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铁锹1把、推车1辆、磅称1台等。当晚,公安民警又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一民宅的腊肠加工窝点内抓获任某、徐某,并当场查扣到病死猪肉430公斤、腊肠2斤及作案工具银灰色面包车1辆、多用绞肉切机1台、搅拌机1台、冰柜3台、电子台秤1台等。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现场查扣的病死猪肉检出圆环病毒2型。
 
  据悉,根据各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福清法院判决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食药品违法犯罪呈现四大新趋势
 
  近段时间以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新趋势、新特点:
 
  一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隐蔽性越来越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分工协作,制假或者违法生产过程分别由不同的企业完成,仅仅依靠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打击一个点、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并不能有效铲除整个违法链条,增加了取证和打击的难度。
 
  二是一些持证企业故意造假、规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医药企业“多、小、散、低”现状的影响,医药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仍然存在,一些持证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一些中成药生产企业购进质量低劣中药材以降低成本,甚至是改变生产工艺处方,导致中成药的疗效下降,达不到治病目的;一些企业赚大钱、赚快钱的思想严重,竟然做出“冒名牌、傍大腕”勾当。
 
  三是经营病死猪肉和非法加工肉制品行为屡打不绝。
 
  四是食品小作坊问题依然突出。食品小作坊普遍存在环境卫生差、质量控制能力不强、工艺技术不过关、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再加上小作坊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剧烈,导致食品小作坊经常会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现象,甚至是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法律点睛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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