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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将取代排污费 猪场存栏超过500头就要纳税啦!

  • 来源:猪场动力网
  • 日期:2016-09-07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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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 度。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 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由于目前部分省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草案中明确,税额标准 可以向上浮动。这也就意味着,养猪场的排污费用将相应提高!
 
  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一、关于立法的总体考虑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这次提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全文共5章27条,明确环保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优 惠、征收管理等内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 改税。
 
  他在说明中指出,1979年颁布的中国环保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保法对此进行了延续。2003年~2015年,全 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 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第三条),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 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六条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二十大条)。
 
  同 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九条)。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八条)。
 
  三、关于税负
 
  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 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优惠
 
  企业减排显著或享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
 
  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2015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起征税标准定义为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第一款)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第十三条)
 
  五、关于税收征管
 
  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草案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 测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第十五条)。
 
  此外,草案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等作了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税拟怎么收?
 
  纳税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收税部门: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监管。
 
  税负: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照超标分贝数, 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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