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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多领一份补贴款 被判刑十一年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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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到国家对新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有大额补贴的信息后,原本从事粮食收购生意的商户转行干起了生猪养殖,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两县交界处兴建养殖场,妄图骗取双份国家补贴款。结果机关算尽,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芦勇、张超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各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原为河南省正阳县人的芦勇,因“入赘”成了河南省确山县的“上门女婿”。因一直从事粮食收购生意,芦勇一家在村里称得上是富裕户。然而,2008年,芦勇却突然不顾家人反对,坚持转行从事生猪养殖业,并决定筹措资金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对此,家人和朋友都纷纷表示不解。

    其实,在作出转行的决定前,芦勇就早已打好了“小算盘”。芦勇的家乡正阳县是全国有名的生猪养殖大县,很多村民靠规模化养殖生猪走上了富裕路。2008年,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决定对新建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当时的芦勇看到家乡的一些农户因新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领取了大额补贴款十分眼红。“正阳县和确山县都是生猪养殖大县,都属于国家专项资金的补贴范畴,假如将生猪养殖场建在两县交界处,就能够拿到两份不菲的补贴款。”想到这个主意后,芦勇兴奋不已,随后便开始暗自筹划起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领取新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补贴款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即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只能在养殖场建设地所在的县区申报领取。作为确山县人的芦勇,只能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确山县境内建设养殖场并申报领钱。如何能在正阳县也领到补偿款呢?芦勇绞尽脑汁,最终想到了个“一石二鸟”的好办法。

    2008年2月,芦勇不顾家人的反对,在正阳县和确山县两县交界线、紧贴确山县一侧的自家农田里建起了标准化生猪养殖场。2009年4月,芦勇在确山县如愿领取了4.5万元补贴款。领完这笔钱后,要想在正阳县申报领取就属于重复申报领取,走正常途径肯定行不通。为了打通这一道“关口”,芦勇开始铺设人情网,通过动用各种人脉关系,最终结识了负责初审、上报各类材料的正阳县熊寨镇政府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张超。

    芦勇向张超许诺,事成之后,他会将补贴款拿出来和张超分账。面对金钱的诱惑,张超同意“帮忙”,以卢某的名义替芦勇重复申报养殖场资金补贴。

    2010年,芦勇分两次共在正阳县骗取国家新建猪场补贴款10万元。芦勇分得赃款6万余元,张超分得赃款3万余元。

    正当芦勇、张超自以为合作得滴水不漏时,正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在查办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二人相互勾结、涉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犯罪线索。

    2014年3月14日,正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对芦勇、张超立案侦查,并查清二人合伙骗取国家补贴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10月10日,正阳县检察院对张超、芦勇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正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超、芦勇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张超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遂以贪污罪判处张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芦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一审宣判后,张超、芦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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