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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推进土地流转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3-07-01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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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北省宜都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在宜昌市率先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就申请设立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及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宜都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谢家圣介绍,“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家庭农场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必然趋势,是新形势下经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家庭农场如何界定?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该办法认定的家庭农场,是指符合宜都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宜都市经管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

  具体认定标准:

  一、农场主为具有宜都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或返乡创业的农民、大学生或农村经纪能人。

  二、家庭农场劳动力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主要从事农场劳力2人以上(含2人)。

  三、家庭农场主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20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农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生产经营规模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林(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饲养肉牛50头以上,饲养奶牛20头以上,家畜混养20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家禽年出笼5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网箱50只以上);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林间养殖)50亩以上。

  如何加强管理?

  宜都市经管局实行家庭农场辅导员联场培育制度。凡是认定的家庭农场,乡镇经管站要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每年至少要重点帮扶5家。宜都市经管局按照各地推荐的家庭农场每年创建10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乡镇经管站要会同乡镇农技、农机、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对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指导帮扶。被命名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宜都市经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扶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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