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批复 强拆猪场不再需要法院批准?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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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个引起各界关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称,拥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部门可以不经申请,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违章建筑实行强制拆除。
南方农村报采访律师和养殖户发现,人们普遍担心这一规定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尚方宝剑,对农民不利。
违反《城乡规划法》可强制拆除
“我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政府却说我的猪舍未报批报建,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必须要拆除。”增城养殖户何某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说。据新牧网了解,从2012年延续至今的增城猪场拆迁“风波”中,因“违反”《城乡规划法》被拆除的猪场不在少数。
据新牧网了解,在以前对猪场的拆迁行动中,政府需要提前向法院申请,获得许可。
《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已经认可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拆行为。此后,基层政府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手续更简单了,不再需要法院的“配合”。政府只需要提前发行政决定催告书、决定书给当事人即可。
如此规定,对遭遇强制拆除的对象来说,似乎更加不利。那么他们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该怎么办?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主任对新牧网说:“养殖户应认识到,现在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机关有非诉强拆权。如果养殖户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复议,以否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分析,即使养殖户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立刻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法院不批准暂停拆除,行政复议期间强拆行为仍可以照常进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强拆仍需法院批准
2012年,南方农村报报道,在增城猪场整治的行动中,增城市城管局曾认定多家猪场违反《城乡规划法》,养殖户提起了行政复议,随后增城市政府认定城管局的判定欠缺事实依据,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养殖场的行政行为。随后,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养殖场未经国土审批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是否也适用于“非诉强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应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朱永平律师说:“《批复》着重明确了在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无需向法院提交非诉强拆申请。但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不需向法院申请”非诉强拆“,具体还要看违反的法律是否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如果相关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则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猪场违反《城乡规划法》六十五、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直接非诉强拆,但违反《土地管理法》八十三条规定的,则需要向法院提交非诉强拆申请。”
据悉,《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部门执行强拆应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批准才能执行;因而,养殖户在违反这两部法律的情况下,猪场的强制拆除必须要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依然应该受理。
并非所有的强制拆除都没有补偿
据了解,“非诉强拆”并未对强制拆除补偿作出任何规定。“非诉强拆并不涉及补偿的问题。”南方日报社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说。
在增城市猪场整治行动中,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的补偿确实有差别。养殖户宗某的养殖场在2013年初由自己拆除,“因为猪舍是自己拆除的,政府给了10元/m2的补贴。”宗某向记者说到,“但是另一家养殖户的猪舍由城管局拆除的,就没有这个补贴了。”
而如果养殖户建筑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如果养殖户不服行政决议,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在期满后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那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养殖户还需要承担拆除违建的相关费用。
对于行政机关对养殖户下发的“拆除公告”要求养殖户在1周之内拆除违建猪舍的要求,江志宏表示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执法部门自己做的行政决议,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行为不合法,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称,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除,即使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合法有效,但如果实施主体不适合,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司法认定应考虑历史因素
在得知《批复》的消息后,养殖户表示很无奈。“现在法院都不管了,我们也只能听天由命了。”惠州市博罗县养殖户黎某说。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认为,自《批复》实施后,法院将强制拆除权直接授予行政部门,养殖户的处境将更加艰难,如果养殖户不提起诉讼,猪场被拆将无法避免,所以养殖户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通常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行政决议生效后15天内,2-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时间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决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必须受理:“但现实情况是,法院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不受理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也很无奈。”江志宏说,“司法实践在现实中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据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的效力,只对它生效之后的违法事件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追加处罚,”江志宏说,“这对养殖户来说是有利的。”而司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实行一刀切审判,必须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
江志宏认为,既然养殖场不违建,政府强制拆除,就必须要赔偿养殖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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