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病害生猪的补贴政策被“雪藏”背后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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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动机
病害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一项补助。但是,这一惠农政策在山东省平原县却被相关部门“雪藏”了起来,成为平原县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荆某的敛财工具。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专赴平原县,对荆某如何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展开调查。
特别调查
“我在全面负责平原县服务业发展局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套取了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使国家受到了损失,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这是山东省平原县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荆某悔过犯罪时说的话。办案检察官第一次与荆某约谈时,荆某自以为没将造假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装入个人腰包,不会有大麻烦,却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
2月22日上午,记者在平原县恩城镇王打卦乡集市上,与一位卖猪肉的村民聊起国家对病害猪补偿一事。他说自己在附近几个村集卖猪肉已有两年,如果不是检察官下乡宣传国家对病害猪处理有补助,他从不知道有这事。
养猪户牢骚话引出渎职线索。
“听村里几个养殖户说,他们养的猪送去屠宰有病害,处理完连个说法都没有,饲料啥的都赔进去了。”2012年5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派驻恩城检察室主任魏明起下村时,听到养猪户的几句牢骚话后心里生疑:党中央和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国家对处理病害猪到底有没有政策?为此,他专门进行了一番了解,发现其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嫌疑,随即向县检察院反映了情况。
平原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同年6月4日立案。不久,平原县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荆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提请立案侦查。2012年10月15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荆某犯滥用职权罪。
平原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恩城分所办公室,设在恩城镇中心一处墙头低矮的小院里。所长吴春柱得知记者问询病害猪处理程序,说依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在屠宰厂或养殖场发现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其工作人员都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立即处置,不能放过。
“你想啊,养猪户或猪贩子发现猪有病害,肯定要赔本。”吴春柱担任所长13年,执法中有过多次肢体冲突和言语冲突。
“您处理过病害猪吗?”记者问道。
“去年有7起。”吴春柱说,“猪也是活物,有生、有病、有死。”
“您知道国家对病害猪处理有补偿吗?”
“如果不是魏主任说有这事儿,我从来没听说过,我们局领导也不知道。”
恩城镇马旺庄养猪户吴刚平掰着手指算起来,养猪成本包括买猪苗、买饲料、买猪药,再加上人工、水电、防疫。他对记者说:“去年下半年才知道有这政策,特别高兴。”
病害猪处理统计数据存疑点
刘文军自2006年担任平原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后,分管动物检疫,负责产地、屠宰点动物卫生监督。记者提出,想知道平原县2007年至今每年处理病害猪的统计数据,刘文军仅提供出2011年50头和2012年48头两项数据。刘文军告诉记者,商务部门对病害猪处理同样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据此,平原县商务局应该清楚全县病害猪的确切数据。
记者查阅判决书看到,平原县法院对荆某滥用职权罪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08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荆某在没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金166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4.3692万元。
平原县何以在长达4年半时间里“没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一法律事实是经县商务局工作人员作证后,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但与平原县畜牧兽医局2011年50头病害猪处理的统计数据间存在矛盾。
记者在本地唯一采用机械化屠宰生产线的生猪屠宰厂——五丰肉类城区定点屠宰厂采访时,询问厂长侯长天是否发现过病害猪并进行处理时,他支支吾吾说有过一次。记者问该厂是否按国家政策接收过补偿金,接收过多少?这位厂长沉默以对,不再回答。
好政策被执行部门封锁信息
“去年才听说有这么个政策,但没见过文件。”刘文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位副局长没见过的“文件”,即是财政部于2007年10月26日印发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案检察官初查这起渎职案时,从平原县财政局拿到《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多年来,县畜牧兽医局在病害猪处理程序上与县商务局紧密协作,但该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不知道有上述两个“办法”,全县定点屠宰厂也没几家知道,全县养猪户更没有人知道。记者注意到,荆某于2007年3月出任平原县贸易办主任后,尽管其所在单位名称多有变动,但一直负责监管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报表造假套取专项资金
德州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给各县分配生猪无害化处理的资金,该项资金实行“先预审预拨后清算”,由市财政局将钱款拨付到县财政局。为得到这笔钱,荆某安排下属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照补偿标准倒推出病害猪的头数,在农村信用社冒领开具全县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存折,伪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金额签收表”套取补贴资金。
办案检察官注意到,2011年8月1日,财政部将3年前实施的对“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在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的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财政补贴标准维持在每头80元。
平原县商务局凭借“2007年以来平原县所有生猪定点屠宰点没有加工过一例病害猪”,得到了县财政局2007年至2008年度、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提供的20万元、31万元、50万元和65万元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办案检察官查明:在荆某指使下,上述补贴资金被列入县商务局的“账外账”单独列支,或自定数额给部分定点屠宰厂发放差额悬殊的“补贴”,或用于单位过年过节“福利补助”,或用于个人药费等“不容易处理”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荆某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金166万元,造成经济损失54.3692万元。鉴于被告人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荆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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