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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养殖户违约卖鸡吃官司》追踪报道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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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约定含糊 专家激辩鸡只所有权——“公司+农户”模式法律问题调查

 
  南方农村报(见习记者 何觅之) 近期,南方农村报报道《新兴养殖户违约卖鸡吃官司》、《养殖户偷卖鸡 违约但不构成合同欺骗》相继推出后,引起全行业关注。“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鸡如果被法律判定不属于公司,将彻底颠覆人们的认识,或对行业生态带来巨大改变。

 
  南方农村报记者追踪采访发现,事情并不简单。专家及律师认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农户”模式,鸡的所有权归属判断不同。此外,“公司+农户”模式案件适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业界尚有争议。

 
  “公司+农户”模式分三种类型

 
  扬州大学徐金海教授将现代的“公司+农户”模式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一体化契约型三种类型。

 
  所谓纯粹市场契约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农户负责独立生产,公司负责收购产品和销售,双方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体,进行自由的买卖交易,其产品所有权归农户。

 
  而一体化契约型则是农户以场地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合作条件,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饲养,公司根据农户的饲养情况,支付农户场地的租金或者饲养工资或者两者都有。在这种形式中,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类似于公司雇佣的员工,产品的所有权归公司。

 
  准市场契约型又称为“保价回收型”,即公司提供给农户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农户提供场地,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各自承担的风险,并对鸡苗、饲料、药物、疫苗以及鸡只的回收等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按约定的形式对鸡只进行回收。“在这一模式下,公司和农户仍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户享有鸡只所有权。”扬州大学徐金海教授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据了解,在“公司+农户”的三种组织形式中,“准市场契约型”对鸡只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最大。这是因为,在实际生产中,这种类型存在多种变异形式,虽然合同中写明鸡只归属公司,但由于合同不周密,或者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业界对此争议颇多。

 
  四大企业模式剖析

 
  目前,国内实行“公司+农户”模式的大型龙头企业主要有: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正大集团、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集团)、山东六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六合)。

 
  雏鹰农牧的“公司+基地+农户”的饲养模式中,基地(鸡舍)由公司负责建设或者租赁,农户负责饲养,并交给公司一定的押金,押金在农户饲养满一年后退还,根据农户的饲养的成活率、料肉比、整齐度等参数情况,付给农户一定的报酬。在组织形式上,其属于一体化契约型。

 
  而正大集团的“公司+农户”模式和雏鹰农牧有少许不同,农户必须要自建鸡舍,公司通过租赁农户的场地,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聘请农户饲养鸡只,根据鸡只的成活率、料肉比、整齐度等指标,付给农户鸡舍的租金和饲养工资。因场地并不属于公司,公司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让农户使用鸡舍,所以正大并非标准的一体化契约型。

 
  温氏集团、山东六合的合同内容与雏鹰农牧以及正大集团有明显的不同,它们属于准市场契约型,农户自建(或租赁)鸡舍,公司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待鸡只出栏时,由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或形式进行回收,再扣除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之后,付给农户所得的报酬。

 

 
 在准市场契约型中,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关系复杂,“公司+农户”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鸡只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行业人士表示,合同中约定鸡只的所有权归公司,那么公司对鸡只拥有所有权无可辩驳。公司方面也认为,“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加工,待鸡只出栏时,根据农户饲养情况付给其一定的报酬,其合作属于委托加工形式,鸡只出栏时,其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腾远律师认为,“公司+农户”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写明了是“委托加工合同”,那就是公司委托农户饲养鸡只,鸡只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公司。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吴彩晃律师认为,“鸡只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无疑。

 
  “合同中约定‘鸡只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条款是对《合同法》的重大误解。”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主任认为,如果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委托农户养殖加工,公司付给农户一定的报酬,那么“公司+农户”的合同就属于委托加工合同,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如果农户承担养殖过程中鸡只死亡等风险,同时需支付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那么公司和农户签订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鸡只的所有权在农户承担风险的过程中发生了转移,其所有权应属于养殖户。但合同中约定公司对农户饲养的鸡只有优先购买权,农户如果违约私自将鸡只卖给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也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合同法》适用于平等公民之间的债务规定,其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债权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才是适用于调整物权归属的法律。据了解,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农户”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现行的《合同法》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江志宏律师表示,在“公司+农户”模式开始时,两部法律并未颁布实施,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为事实行为发生在现在,就应受现行法律的调整。他坚持认为农户拥有鸡只所有权。

 
  增强合作尚须完善合同

 
  律师界对“公司+农户”模式中鸡只所有权归属的争论,颠覆了行业人士之前“鸡只属于公司”的固有看法。

 
  对此,华南农业大学张光辉教授表示,如果养殖户对鸡只拥有所有权,那么养殖户对鸡只也拥有自由支配权,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养殖户就可以随意卖鸡,只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整个行业的秩序也会很混乱。“如果农户违约卖鸡后,未能及时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不能及时回收资金,对公司的发展会很不利。”徐金海说。

 
  合同的不完善,及其内容未能根据现行法律及时调整,在发生纠纷时,出现利益受害方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对此,广东南方日报社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提出,如果在合同中加入“在农户未付清饲料、药物、疫苗等款项之前,公司保留其所有权;那么,农户饲养的鸡只是在公司的饲料、药物、疫苗的饲养下长大的,合同中‘鸡只的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徐金海说,除了法律约束之外,通过养殖合作社,与公司对等谈判,制定统一的生产规范,组织养殖户进行统一的生产,并对养殖户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不仅有利于农户提高谈判的地位,以及统一生产的标准,也有利于公司节约谈判成本,只需和合作社谈判,减少与单一养殖户谈判的成本。”

 
  在饲养成本越来越高、疾病防控越来越难的情况下,养殖户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张光辉指出,在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分配也很不确定,目前,大连和重庆的交易所试点的肉制品期货交易对稳定市场环境有一定作用,农户收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从而规避农户的违约行为,其效力值得期待。

 
  ■相关链接

 
  据资料显示,“公司+农户”最早的历史可追溯到晚清时期,胡雪岩和江南地区从事桑蚕养殖的农户合作,进行了最初的“公司+农户”的试验,他从中获利颇多,成为当时首屈一指的富商。除此之外,清末实业家张謇也进行过这一尝试,公司负责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决策活动,并组织生产,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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