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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再次叫停行政强拆猪场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2-07-25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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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针对增城部分镇街今年年初以来发生的“强拆猪场风暴”,养殖户向增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认定此次“强制拆迁”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撤销。不过,蹊跷的是,随后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以未经国土审批为由,认定猪场违法乱搭乱建。
 
  根据增城市畜禽养殖规划,新塘镇及其周边部分几个镇区早已被规划为畜禽禁养区。但因缺乏有效的畜禽养殖退出机制,近年来该地区依旧大量存在畜禽养殖场,当地政府多次以强拆方式清理畜禽养殖场。今年年初以来,不少养殖场再次收到“强拆通知”。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拆迁行政行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往以镇政府为主体,如今变成了“增城市城市管理中和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城管局向多家畜禽养殖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违法搭建通知书》,认为养殖户“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乱搭乱建,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责令养殖户自行搬迁拆除。
 
  多数养殖户对该项行政行为表示不服,于是接到通知后再次向增城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近期,增城市政府回复了养殖户行政复议申请,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此次复议结果作出了一系列对养殖户来说颇为有利的判定。
 
  这一幕并不陌生,2009年,增城市政府在回复”强拆猪场风暴“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中,责令叫停了新塘镇政府限期拆除养殖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养猪场是否违法”一直是强拆事件的核心问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写到:此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城管局并不能认定养猪场所在地为乡村规划区,也未对养殖户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取证,所以,其以此为理由强拆,欠缺事实依据。
 
  此外,《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认定,城管局在处理此案时所引适用法律不正确。
 
  城管局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广州市城市管理中和执法条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法规施行前已搭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认定。显然,以上述两部法律为依据对过去已建成的养殖场的行为进行认定不合适。
 
  《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认为,依照国家行政序法律的规定,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般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或申辩、作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而此次的拆迁案件中,城管局仅以一纸自行搬迁拆除通知,强令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场,欠缺大部分环节,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鉴于此,增城市政府认定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迁“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撤销。让养殖户疑惑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城管局自行撤销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违法搭建通知书》,不久后由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辖区内养殖场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政行为通知书》,认为养殖场未经国土审批手续违法乱搭乱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事实上,自2005年起,增城市养猪户每年都会收到类似的政府拆迁通知,政府部门积极寻求合法途径取缔辖区内无证无照的养猪场,养殖场亦通过法律手段与之博弈。民众与政府间的”斗法大戏“在当地屡屡上演,此次增城市政府搬出《土地管理法》整治猪场,是否能取得效果,养殖户又将如何应对?猪场未来命运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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