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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鲜禽肉出口欧盟须遵守有关规定

  • 来源:
  • 日期: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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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的企业必须取得欧盟国家认可资格。

    2、欧盟委员会的兽医专家,在必要时可联合出口国卫生主管当局(我国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认可的企业或已经认可的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各成员国。

    3、出口到欧盟国家并用于人类食用的鲜家禽肉必须符合以下6条:

    (1)、鲜禽肉必须是来自于那些经过宰前检验、其鲜肉可以投入市场的家禽;

    (2)、屠宰场及包装中心必须经欧盟国家认可,并保证宰前、宰中、宰后、包装、运输等过程全部处于官方兽医或其助手的严密监控之下;

    (3)、鲜禽肉必须符合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卫生要求;

    (4)、鲜禽肉必须在兽医监督下加施卫生标记;

    (5)、包装鲜禽肉的包装环境、包装物必须符合要求;

    (6)、出口的鲜禽肉必须随附商业单证。

    4、对鲜禽肉的检测必须采用公认科学的经过认可的、特别是欧盟或国际上统一制定的检测方法。

    5、对用于展览、特殊研究或分析的鲜家禽肉,必须严加控制,保证该禽肉不可能被用于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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