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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畜禽业环保再加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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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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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畜禽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比其他地区的标准稍高。”这是南方农村报记者就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以下简称《标准》,具体内容可登陆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记者咨询环保局有关人士时得到答复,该人士表示,除此外,畜禽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以下简称《国标》)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根据地域的不同,执行的标准有所区别。其中珠三角地区执行的标准较其他地区的高,也高国家标准。

 

《标准》所指的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及肇庆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这些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将执行《标准》中的珠三角标准。

 

《标准》中,大部分的标准与《国标》一样,但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有两个不同的标准(详见下表)。并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数值由当地环保部门制定,而且并没有制定不同行业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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