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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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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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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粤农〔2010111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县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做好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10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食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2010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2亿元,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的规定以及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基本原则,在各地级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计划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历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情况,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养殖业发展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农民购买能力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重点倾斜全省40个产粮大县、30个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县、200个生猪重点养殖场和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专业化防治示范县。确定2010年各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和各项目实施县的指导性资金计划(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各项目实施县的指导性资金计划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进行动态调整。2006年至2009年各地历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省级财政对我省重点推广的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及其配套的育秧盘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进行累加补贴。所需的累加补贴资金在2010年度《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个人或组织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和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牧渔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场,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等),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地在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尽量使更多的申请者享受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数量较多和补贴资金量大于5万元以上的申请者加强监督,防止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
 
  2.农机大户(拥有或承包原值10万元以上或50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
 
  3.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
 
  4.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
 
  5.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机具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对享受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六、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补贴额按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机具补贴额仍继续执行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我省对当前重点推广的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育秧盘等按一定比例进行累加补贴。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当地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各地要确保预留足够的省级财政资金用于水稻插秧机及其配套育秧盘的累加补贴。
 
  当本地的省级财政资金计划指标不足以对插秧机、育秧盘、水稻联合收割机等进行累加补贴时,可按照中央财政的补贴标准对上述机具进行补贴。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先知会申请者,如由农户自负省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应让农户签订相关的承诺书;如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担省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的应要求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相关承诺书;如由农户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共同承担的,要求双方均需签订相关的承诺书。
 
  七、经销商的确定
 
  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省农业厅按照《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粤农函〔2009100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公布,农民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
 
  八、办理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布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2.受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指导农民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或审批。对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和育秧盘等申请材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具意见,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
 
  3.审批。审批分为市级审批和县级审批。对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及其配套育秧盘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机具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县两级应切实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进度,紧密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分期分批接受购机申请,自收到申请到审批完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评审结束后,县级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表”预留有效期一般在公示期后1个月左右。
 
  4.公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购机申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市、县两级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审核,并对其加强监管,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示公有异议,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检查确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取消补贴资格并退回补贴资金。
 
  5.申请表发放。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单独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表”一式3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一份交给申请者。有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申请表”一式4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两份交给申请者。
 
  6.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7.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户是否购机、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购机价格等。机具核实后按《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4,及时报送省、市农机主管部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实加快机具核实的工作进度,在农户购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的核实工作,并通知农机供货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和有关市农业局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8.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不定期向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5)、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的资金总额应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销售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省级财政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选配件价格、运杂费等信息,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省、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如供货方提供的凭证材料不完善将不给予结算。
 
  9.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满足各个重要农时农户的购机需求,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东西两冀、粤北山区等地财政有困难的实施县,由各地级市根据该县(市、区)完成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任务的实际,在组织管理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认真落实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不得越权审批。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务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原始凭证和资金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各市、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主动、自觉地接受纪检、审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落实奖惩制度。对规范操作、完成计划较好的市、县(区)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重点安排,加大对该区域的扶持力度;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减少或不安排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四)搞好服务,确保成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在201061011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及电子文档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机办。
 
 
 
 
 
 
 
 
信息来源: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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