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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猪饲料欠款78万多元 法院判欠债方赔付本息

  •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 日期:2016-08-15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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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下称鼎盛祥澄迈分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海南鑫柯畜牧业有限公司(下称鑫柯公司)购买猪饲料。并且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猪饲料到手后,鼎盛祥澄迈分公司却拖欠部分货款不给,为维护合法权益,鑫柯公司将欠债方告上法庭。

鑫柯公司诉称,2014年9月28日,经对账确认,鼎盛祥澄迈分公司欠货款941473元。经催款,支付了152492.8元,尚欠788980.2元未付。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鑫柯公司向秀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鼎盛祥澄迈分公司以及其总公司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88980.2元及利息。

鼎盛祥澄迈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辩称,鼎盛祥澄迈分公司欠鑫柯公司货款788980.2元是事实,但利息应从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后才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鑫柯公司与鼎盛祥澄迈分公司签署了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函证》,上面注明,截至2014年9月23日,鼎盛祥分公司尚欠鑫柯公司货款941473元。2015年2月17日、同年4月3日、同年5月21日,鼎盛祥澄迈分公司分别三次向鑫柯公司支付80000元、50000元、22492.8元,共计152492.8元。如今,尚欠货款788980.2元。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鑫柯公司和鼎盛祥澄迈分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对账函证》,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履行中,鑫柯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鼎盛祥澄迈分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诉,秀英法院依法判处鼎盛祥澄迈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鑫柯公司支付货款788980.2元及利息(以78898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且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对鼎盛祥澄迈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习记者乔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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