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行政处罚 农牧公司状告河西盐务局胜诉
- 来源:每日甘肃网
- 日期:2016-08-11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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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8月11日讯(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实习生钱玉叶)甘肃元生农牧公司收到河西盐务局开出的罚单,理由是其私自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与《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对此,元生农牧公司以河西盐务局混淆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盐、盐产品的概念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0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河西盐务局因证据不足败诉。
据了解,元生农牧公司一直从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青海乌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牛、羊等牲畜饲料。2015年10月29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河西分局(河西盐务局)以元生农牧公司私自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与《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为由,作出没收违法盐产品33吨、罚款528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元生农牧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生农牧公司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和食盐均有国家标准,且区别明显,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河西盐务局偷换概念,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说成是盐产品。且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法定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法院应予撤销。河西盐务局则答辩称,元生农牧公司购进的产品是用于饲料加工的盐,属于畜牧盐。作为省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主管机关,河西盐务局有权对涉案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采购和销售进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河西盐务局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元生农牧公司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不当,故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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