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资讯 > 饲料 >

养猪欠下了饲料款 生猪也能财产保全

  • 来源:重庆日报
  • 日期:2015-06-29
  • 编辑:admin
  • 评论:0
  对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现象不少见,但对饲养的生猪等家畜申请财产保全却比较少见。
 
  近日,荣昌一养殖户因拖欠饲料款,饲料商催款无果竟向法院申请对其生猪进行财产保全,获得法院批准。鉴于生猪是活物的特殊性,法官并未机械化办案,最终经调解达成原被告和解。
 
  养猪签下数万饲料款
 
  39岁徐某家住荣昌吴家镇高峰村,办了一个家庭养殖场,专门饲养生猪。
 
  2013—2014年,由于生猪行情不好,价格一度跌破6元/斤。徐某的养殖场出现亏损,猪又属于“张口货”,即便肉价低迷,饲养的猪每天仍需要大量进食,需要大量饲料投入。无奈之下,他只得向饲料商敖某赊饲料喂猪。
 
  从2013年3月到2014年7月16日,徐某找敖某赊了再还、还了再赊,共累计欠下敖某4.7万多元饲料款。去年10月,在欠条限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敖某多次找徐某催要欠款,可生猪行业持续不景气,徐某一直未能拿钱付款。
  
  申请生猪财产保全
 
  2014年10月10日,敖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荣昌县人民法院。
 
  徐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气,拒绝签收法院司法文书。敖某担心徐不支付欠款并将生猪变卖,转移财产,他可能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于是向法院申请对徐某存栏的20多头大猪和20多头小猪进行财产保全。
 
  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徐某欠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据,且对于欠款金额原被告并无争议,遂按法律程序对徐某饲养的家畜进行查封,责令查封期间由徐某自行喂养,不得出售,如出售,应当将获得的价款交由法院保管,并等案件结果出来后再行兑付。
 
  鉴于生猪是活物的特殊性,猪肉市场行情在不停变化,法官并未机械化办案,而是给双方仔细讲解法律常识和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被告徐某在了解了不承担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态度发生了改变。本月5日,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记者 韩毅 通讯员 李永美
 
 
 
发表评论
评价:
24小时排行
联系我们
  • 电话:020-37288723
  • 传真:020-37287849
  • 地址:广州先烈东路135号4号楼609
  • 邮编:510500
  • 邮箱:gdfeed@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