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饲料混入食品 最高可判刑5年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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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三读通过《饲料管理法》修正案,明定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不得用于制造、加工食品;违反者除最高罚300万,其所得利益若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将面临违法期间销售金额最高10倍以下的罚锾。
为加强饲料源头管理,农委会应汇整饲料、饲料添加物制造登记证、输入登记证、基因改造饲料等资料,建置饲料、饲料添加物来源与流向的追踪系统资料库,并将其公开;也应就饲料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公告限期分阶段使用电子发票。
同时增订「吹哨者条款」,鼓励民众或违法业者员工检举不法,对检举查获违反规定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者酌予奖励,同时将严守检举人的身分资料秘密。
饲料或饲料添加物未来不得用于制造、加工食品,或与食品混合贮藏、贩卖;饲料制造业者也不得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工厂内制造、加工、分装或贮藏食品。
若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间接危害人体健康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罚则由现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2万元以下罚金,提高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最高2000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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