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氯化钠的查处属于违法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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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广西、上海、安徽、江苏、广东、河南等地一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各地盐业管理部门查扣,甚至一些合法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这种盐业管理部门和饲料生产行业的矛盾冲突在各地仍在加剧,严重干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适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来,农业部发布各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均包括氯化钠,且制定了《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出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饲料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进行查验和检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由此可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农办牧函[2014]7号)明确:有关企业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畜牧用盐更不是食盐,不适用《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法律上没有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仅明确了食盐的定义;第二十八条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但没有具体界定渔业、畜牧用盐的定义。
第二,执行的标准不同。饲料级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3个标准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卫生指标方面,与食盐标准(GB5461-2000)相比,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镉、亚硝酸盐3项限量指标;与畜牧用盐标准相比,增加了总砷、铅、总汞、镉、亚铁氰钾等8个控制指标。主成分方面,饲料级氯化钠标准没有碘,食盐和畜牧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规定。
第三,用途不同。工业饲料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通过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组合,实现各种营养素均衡供给,饲料中添加氯化钠的目的是补充钠和氯,使之符合动物最佳需要。饲料添加氯化钠标准规定,该产品适用于商品饲料的生产。畜牧用盐适用于畜禽动物养殖环节的动物食用或舔食,食盐则是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二者均强调补碘。
第四,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碘是动物必须的微量元素,但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产水平的需求量不同(我国发布的各类畜禽饲养标准有详细规定),饲料生产中需根据使用对象动态调整添加量。用加碘的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很难同时兼顾不同类型动物对钠、氯和碘的要求,极易导致配方中碘、钠或氯超标,影响动物生产性能。为保证饲料产品碘的精准供给,《饲料添加剂目录(2013)》列出了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等4种添加剂,由饲料企业根据产品适用对象和所用原料基础含量确定具体添加量。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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