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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中添加氯磬菊酯获刑一年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4-03-24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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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郭某某系生猪养殖户,2012年6月,其购买1000余公斤包衣玉米种子,添加到喂养生猪的饲料中,共喂养生猪20余头,已售出10余头。2013年11月8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喂养生猪的饲料取样检验。经检验,从被告人喂养生猪的饲料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氯磬菊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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