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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答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4-03-13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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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管理办法要求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注册登记前允许对华出口吗?

  答: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并正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动态调整情况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问:散装进口饲料标签查验怎样操作?

  答:自2010年3月1日起,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散装进口饲料(饲料粮谷暂时除外)必须分包加施标签后才可在国内进行销售。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在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进口自用散装饲料原料,可直接调运,免于加施标签。

  问: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该如何履行手续?

  答: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及配套文件,境外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可向出口企业所在国官方主管机构提出,由出口国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问: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如何进行?

  答:有关境外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进行。国外生产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须所在国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向质检总局推荐,采取官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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