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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代赊鱼饲料 不是买受人也担责

  • 来源:互联网
  • 日期:2012-06-11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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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赊销鱼饲料谁是买受人有争议的案件。
  原告金可国属常德康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聘请的业务员,程云华是原告下线饲料经销商,被告熊超军为程云华运输饲料的司机。2011821,熊超军来到饲料公司找金可国办手续拖鱼饲料。由于程云华在饲料公司账上没有保证金,金可国对其信用有疑问不同意赊销。后经两人口头协商约定,金可国同意赊销5.2吨鱼饲料给熊超军,由熊超军直接向金可国出具现金欠条16 120元。熊超军在向金可国出具欠款欠据落款署名为“熊超军代程云华”,金可国不接受,不认可程云华,要求熊重新出具欠条。于是熊自己将欠条上的“代程云华”4个字划掉,金可国按约定将鱼饲料赊销给熊。熊超军将饲料运回后,分别送给了程联系的养鱼户,未收取饲料款。之后,金可国向熊超军催讨货款,熊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的买受人,因此拒付货款。
  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鱼饲料买卖合同纠纷,熊超军拖走鱼饲料前,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上署上自己的姓名,且自愿将“代程云华”4个字去掉,充分体现了鱼饲料买卖合同协商过程,被告不是饲料买卖合同中的代理人,而是买受方,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收取饲料款是因为自己主观因素造成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熊超军立即清偿饲料款16 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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