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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库存达新高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日期:2015-10-09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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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几年养猪业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对“养猪”不断进行规范,表面看起来,似乎都是让养猪越来越拘束的法律规定,其实,这之中也有很多是保障养猪人权益的法规条例。养猪不同于其他的经营性民事行为或经济行为,因其养殖性质,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有一定的特殊性,以下几个案例分析,值得我们养猪人参考借鉴,有希望能帮助养猪的朋友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噪音致猪死亡案
  2010年10月,因沪昆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张某的养殖场附近开始进行拆迁。同年11月,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进入现场施工,施工工地紧邻养殖场。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旋挖钻机等工程机械,时有噪音产生。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张某的猪陆续死亡。经村委会及乡畜牧站出具证明,共死亡母猪14条、仔猪156条,死亡原因为“沪昆高铁施工产生噪音导致怀孕母猪产生应激反应而流产、早产、难产,并由于施工方改迁坟墓时未及时消毒处理,尸臭蔓延,结合噪音影响而产生综合性疾病死亡”,乡畜牧站在其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公章处注明“生猪死亡情况属实”。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猪死亡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其无法继续养猪的场地租赁费11万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张某所养的猪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再审经长沙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某公司施工时产生大量噪音,其所养的猪死亡的事实存在。根据美国经典权威著作《猪病学》认为,“有些外来的噪音如电焊等会造成猪的死亡”,而施工方使用的旋挖钻机所产生的声音比电焊机更强。张某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噪音污染与猪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猪场非法拆迁系列分析
  近年来,猪场拆迁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对养猪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杀伤力。据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介绍,在对众多猪场拆迁案例的实际考察和研究后,他认为大部分的拆迁都属于违法拆迁,所以养猪人应该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如何避免违法拆迁的发生?
  首先,猪场应当办好所有的证照,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实际生活中,证件齐全的猪场很少遭遇强制拆迁的情况。2012年,国家环保部在部门规章中规定,凡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这恰恰是猪场办理证照时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养猪场经常会遇到提交申请材料时,环保部门不接受材料或者接收后不予登记和回复的情况。江志宏对此讲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申请部门一般要在20天内答复行政许可申请,逾期60天不答复,将视作违法行为,申请人有权利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获得首次许可。
  其次,要做好备案申请。国务院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份生效。《条例》中规定,养猪场除了备齐证照外,还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最后,应当注意延续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届满申请延长后,若被申请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所以当养猪人碰到行政部门不理睬或不予继续许可的情况时,一定要保留自己已经申请延续的证据,做到有记录可查。养猪场在当场提交材料时应做必要的录像,或者在邮寄材料时,尽量使用特快专递以便保留邮寄清单和回执等重要证据。
  证照不全面临强拆时怎么办?
  关于禁限养的法律法规有2005年生效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在法规出台前建成的猪场不受上述法律法规的溯及。所以当养猪场面临强拆时,首先应该自查建场的时间,建于2005年之前的猪场均是合法的。
  对于2008年以后所建的猪场,如果因证照不全而面临强拆时,江志宏提醒,要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应当质疑拆迁主体,查一查是哪个部门来拆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职责主要有警告、罚款和责令重新启动环保设施。严格来讲,环保部门无权责令猪场停产或关闭。而镇政府办公室、党政办等部门属于政府内设行政机构,街道办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些部门均无权单独发出对外拆迁的命令通知。“过去很多案子,很多部门发个通知或者公告就想拆掉猪场,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以面对拆迁的时候首先应看一看来拆迁的部门有没有权利拆迁。
  其次,应当审查拆迁的程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内的拆迁应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拆迁通知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来拆迁。政府下达通知前应做好调查,并在通知中告知被拆迁对象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养猪场面对行政部门的处罚时,有权做出申辩,并且对超过5万元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行政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之后若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相关部门拆迁时没有遵守这些程序,可视作涉嫌程序违法行为。
  最后,还应该审查适用的法律。若政府涉嫌违法拆迁,但是猪场建筑的确属于违法建筑时,遵循“违法利益不受保护”的原则,很可能拆了等于白拆,最后不了了之。而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于环境原因需要拆迁养殖场的,当地政府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还应注意的一点是,《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生效的,有些行政机关以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名义去拆迁2008年之前所建的猪场时,属于违法行为。
  维权中的注意事项
  江志宏还提到,在猪场的维权中应当注意分类维权。一种是行政程序维权即申请行政复议。应尽量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如面对市环保局时可以找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另一种是司法程序维权,如果行政诉讼时法院不予立案、不出具任何文字性的资料给诉讼人,可以直接到上级法院反映情况或要求立案。在提起诉讼时有一个技巧,就是最好将当地县区级人民法院一并列为被告,让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地方行政机关的司法干预。在维权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证据,特别是猪场收到的拆迁通知、执法人员在拆迁现场的录像等。当猪场保不住时,一定要提前对猪场资产进行评估,履行好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在养猪业的一系列转型与变化中,为了让养猪业未来的发展更加规范,国家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因环保等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养猪人所要重视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与您产生纠纷的是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政府职能部门,都不要忘了,我们有法律这个“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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