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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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5-2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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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57号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规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 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考地点为广东省。
第三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时间、报考程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和资格授予,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港澳居民考试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与报考地的内地考生一致。
第六条 港澳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应按照广东省考试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七条 港澳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二)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港澳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港澳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第八条 港澳居民提交的有效学历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九条 港澳居民在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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