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转发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的意见》的
- 点击次数: 次
- 日期:2015-08-14 01:05
- 编辑:admin
- 评论:0 条
- 查看更多评论
粤农〔2015〕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迅速制定《规范》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计划,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逐一对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库、生产车间、检化验室等生产环节进行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执法检查表”。对实施进度滞后或尚未实施《规范》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示范创建。认真按照《规范》要求,指导企业建章立制,规范内部管理,逐步提升饲料企业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正在创建示范企业的,严格示范创建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8月起,省将对省级示范创建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农业厅统一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市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典型示范,带动提高饲料产业总体素质,并开展定期回访和检查,强化后续监督,巩固和提高《规范》实施工作。
三、将实施《规范》与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及时将《规范》的相关条件纳入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今后饲料生产企业申报饲料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样等。凡是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不断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切实保障《规范》的推进实施。坚持把监督执法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手段,正确处理好《规范》实施与企业发展、行政执法与服务指导的关系,避免发生以权谋私、以罚代法等违法违纪问题。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8月3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