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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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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5-3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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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三、甘肃省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

    四、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江西、新疆、广东、贵州省(区),要抓紧研究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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