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度动物源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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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4-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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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12〕16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我省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6号)精神,现下达我省2012年度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任务(见附件1、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抽样工作。抽样分四个季度进行,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样品和抽样单据按《2012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见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送达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承担残留监控样品检测工作,除检测农业部规定项目外,对猪肉、鸡肉各50个样品分别加检四环素类药物残留,并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次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
三、兽药残留抽样、检测的具体操作程序按农业部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操作要点》执行,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四、为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残留监控效能,各抽样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鸡肉样品在养殖场抽取,猪肝和猪肉样品在屠宰厂抽取,不得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取样品。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户(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填写抽样单时要填写样品产地(检疫证号)信息。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按规定的时限分4批进行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采样时不得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填写送样单时同一养殖户(场)的样品应分别检测不同项目。
(四)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的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
五、进一步完善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阳性结果通报抽样单位、省畜牧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及时安排检测。
六、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阳性(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该类产品情况报告我厅兽医处。
(四)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
(五)处理结果应报我厅兽医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应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七、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50元计予以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于年底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八、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兽医处或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020-34291554。
附件:1.2012年度广东省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2.2012年度广东省牛奶中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3.2012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4.抽样信息汇总表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下载: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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