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东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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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9-1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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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3万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市县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向省农业厅推荐。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业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授予“广东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部门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部门;市农业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