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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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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4-01-1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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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对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内的13部规章进行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如下: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将第四条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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