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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订执业兽医和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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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4-01-0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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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2013年第5号文件显示,农业部修订部分规章,其中,与养猪行业相关所做的修订如下: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将第四条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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