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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GSP实施细则和检查员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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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9-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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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13〕811号
 
关于兽药GSP实施细则和检查员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已经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主管部门,兽药GSP检查验收作为审批前技术审查,也由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为适应新的行政审批形势,现对《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兽药经营许可审批和兽药GSP检查验收,严禁私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搞地方保护。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按照验收纪律、验收标准、程序对检查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要求,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和兽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避免出现互相推诿、办事拖拉的现象。我厅一旦接到相关举报,将组织核查,并将违法违规事实进行通报。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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