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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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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7-1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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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广东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钟小庆)


 
  2013年6月25日,国家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该通知主要精神是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之后,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内容是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就在被免征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列。
  
  过去,因为龟鳖业尤其是大多数名贵高档珍稀龟鳖品种大都是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此类动物捕捉、驯养孵化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及进出口都须办理许可证,而且每年还要缴纳水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此次,就龟鳖养殖业而言,国家出台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国家“多予少取搞活”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一个重大政策利好,表明国家充分肯定了龟鳖养殖从业者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所做的创造性工作,预示着龟鳖养殖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发放将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将刺激和推动龟鳖资源保护和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
  
  该通知还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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