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布环境污染司法解释:严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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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6-1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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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网消息,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 总体情况 ·
降低入罪门槛 加大惩处力度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4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 量刑标准 ·
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14种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能够有效解决办案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种情形可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些污染事件发生背后往往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或缺位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定了8种应予立案的情形。现在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一步明确,规定了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8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依法严惩进口“洋垃圾”犯罪
进口固体废物通常叫做“洋垃圾”,很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还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与过去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 从重处罚 ·
阻挠调查等4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 律师说法 ·
污染环境罪多重 看看行为就可定
针对两高公布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将会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解释》中将环境污染的刑事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很多环境污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其次,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处罚情节都会比较慎重,但《解释》还专门规定了4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解释》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一线人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解释》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只要行为存在就可以定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执法的成本。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现象,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根据新标准,只要有这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此外,环境污染通常都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或者鉴定,但是当没有这样的鉴定机构时,就会使鉴定、认定都非常困难,对此,《解释》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取证方面,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平时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些新规定,都将更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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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全力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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