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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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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3-1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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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修订后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不断提升,有力保障了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工作职责、动物疫病防治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广东省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要求在制度上予以明确,为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检疫监督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强化乡村兽医管理。
  针对社会关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问题,《条例》也重点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其中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送审稿,截止到4月13日)

      链接: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lfyjzj/201303/9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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