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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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3-1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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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办〔2013〕55号
关于印发2013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
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为加强我省兽药质量监管,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促进规范安全用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3]4号)精神,现将《2013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务必按本计划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抽样工作,及时将样品和抽样单送达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含从生产、经营或使用环节抽检总数)的抽检累计原则上不应超过4批,但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时,应采取监管措施并增加对该企业产品的抽检批次。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本计划检测工作,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中监所、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
三、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在抽样单上注明“跟踪抽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四、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50元计予以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五、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或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电话:020-34291301。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2013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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