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要求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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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7-2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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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今天下发“国办发明电〔2011〕26号”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
通知对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生猪养殖工作部署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省(区、市)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须在2011年8月底前报国务院。
通知称,各级地方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
同时,要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通知重申,“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每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投资;各地要继续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对能繁母猪发放饲养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60%的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助100%。
而对于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中央财政将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也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
国务院还将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将奖励范围由目前的421个县增加到500个县,奖励资金继续按现行办法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同时将继续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品种改良。
通知明确,按照现行规定,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链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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