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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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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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介绍,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针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二是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是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补充、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新修订的《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还加重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饲料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