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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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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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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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