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自由流转要保障农民的“自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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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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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闭幕。这次重点讨论农村改革战略的全会,至少在召开时间上有两个意义,一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象征意义;二是对化解全球金融风暴具有启示意义。
三十年前的小岗村,十八户联产承包的村民是拿了前途命运在作赌注,他们或许没有料想到能一举星火燎原。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启示我们,改革不是“1+1”的算术题,它不可能没有争论,不可能没有压力,改革者也不可能洞悉一切。摸着石头过河,我们至少要做到小心谨慎。
但有些媒体、专家的观点看起来似乎过于乐观。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土地流转可以让农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有利于资本积累,可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为什么说这句话过于一厢情愿、过于乐观呢?因为其中有两个明显的错误。
首先,三中全会描绘的“新土改”蓝图,最直接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迅速增加农民收入,而是为了建立一种法律框架。近年来,内地农村土地流传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只不过采用的是私下、小规模的流转方式而已。农民收入究竟增加了多少?从国内消费市场就可以看出来,幅度并不大。就笔者接触的一些农民工而言,土地租赁仅仅是避免农田荒芜的无奈之举,承租者是小户经营,出租者所得无几,这是现状。其次,农田流转跟城市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想藉此解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还为时尚早。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工就可以迈开大步向城市进军了?显然不现实。
这种过于乐观的言论如果不慎重对待,容易引发一种对农民不负责任的政策导向。“新土改”固然是为土地自由流转提供法律保护,但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也可能是把双刃剑,搞不好就会把农民套牢,就会形成圈地。至少从目前来看,能保证土地公正流转的只有一道阀门,那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自愿”前提。众所周知,在中国农民还是弱势群体,即便是“自愿”对于他们而言也是一种稀缺的权力,容易在各种压力面前走样。如何保障农民的“自愿权”,是需要我们从制度设计、管理细则上下大功夫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新土改”最终成效的关键所在。
三中全会拉开了农村改革新的大幕,这是大势所趋。改革三十年来积累的一些问题,只有在继续深化改革中才能解决,而农村问题正是其中的症结所在。为什么全世界金融动荡,我们却能够稳坐钓鱼台?为什么世界舆论会在乱局中聚焦中国的三中全会?随着美国华尔街的金融风暴而来的,是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濒临破产,全世界在反思的同时也将目光对准了中国。而中国之所以能够独善其身,除了得益于有别于他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之外,就在于一个稳定的、潜在的巨大国内市场。
这个沉睡的市场的源头正是中国农村。新土改是走向机械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并最终为中国经济提供强大引擎,还是培养出一个又一个“新地主”,造成一个又一个“失地农民”,关键就在于我们能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对转让土地的“自愿权”。(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