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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申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生产许可证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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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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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
许可条件:
1.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生产、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企业自检合格;
2.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生产企业(项目),需经地级以上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合格。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项目),需经省组织的评审组现场审核合格。
材料要求:
1.《广东省饲料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申报表》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
2.地级市饲料办已加具意见的《广东省饲料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审核表》或省评审组已加具意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
3.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格证明(如环保证明、消防证明、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路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证明、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来源、检验、检疫证明等);
4.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还要提交产品的企业标准;
5.委托检验技术服务合同(需要大型仪器检测的项目企业不能自检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办理期限: